第一条 实验中心副主任主抓安全。经常进行安全、节约及环保教育,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及环保工作,要每日检查一次,中心每两周检查一次,确保实验室的环境和安全达标率为100%。
第二条 所有实验人员应提高警惕,克服麻痹思想,防患于未然,强化“防火、防盗”的防范意识。
第三条 实验室预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应指派专人负责与管理,其管理人员均应参加安全消防的培训。室内人员应该正确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遇紧急情况,水灾:应及时关闭本楼层内或本大楼总水闸;火灾:应及时切断电源,进行灭火器灭火,同时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第四条 保持安全门通道的畅通,不得在通道内堆放杂物或试验用品及材料。
第五条 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各消防设备、设施,确保能正常操作使用。
第六条 实验室的电源设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不得违章设置。禁止使用没有绝缘底坐的仪器设备。使用电炉要确定固定位置。实验室内不准私拉电线,要经常检查开关、插座、保险等电气设施,不得任意加大保险,不得超负荷用电,要按有关安全条例操作。
第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限制易燃、易爆、腐蚀性的药品试剂的存放量,并设专柜分类存放,专人保管,用后必须及时还原。严禁将原液存放在实验台上。危险品在柜、箱内应合理放置,以防分解、变质、自燃、自爆;应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还原性气体(如氢、乙炔等)钢瓶应与氧化性气体(如氧等)钢瓶分开存放;油管、油箱或油罐都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措施与相应隔离设施。
第八条 易燃、易爆、异味试剂应在通风橱或指定的房间内使用,使用前应对房间内认真检查,不得有火种存在。在实验台范围内,不得放置任何暂时与实验无关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药品。化学药品放置于容器后,应立即贴上标签。危险物品的衍生物及废料要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污染环境。
第九条 实验课前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有关危险物品的使用方法,应要求学生遵守操作条例,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实验室不是休息场所,不允许开设床铺,夜间不得留宿。不得在实验室内会客。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应学会使用简易创伤医疗用品,及时处理小型创伤事故。
第十二条 实验室指定负责人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除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防损毁仪器设备。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实验中心主任汇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每位最后离室的学生或研究人员必须做好该室的仪器设备、气瓶、水、电、门、窗安全检查工作并锁门。
第十四条 下班或节假日,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并留专人值班。节假日需要加班的人员,必须向实验室办公室报告登记并明确加班期间的水、电、火、盗等安全责任,做好安全记录。
第十五条 如有违犯上述规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